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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責任編輯: 文章來源: 發布時間:2026-02-10 13:15:00
威政發〔2013〕4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和《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和工業新區苘山鎮、汪疃鎮范圍內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第四條 威海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環境保護、衛生、質量技術監督、規劃、物價、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負責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統一建設和管理,確保城市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第五條 城市供水實行計劃供水、節約用水,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六條 城市供水專業規劃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必須符合城市供水專業規劃,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新材料、新工藝,并達到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戶特別是帶有壟斷性質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服務等主要項目、勞務及重要原材料、設施等價格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章 水質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水源地的保護管理,依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并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對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的人員, 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傳染病患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制水工作。
第十七條 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實行間接取水方式,禁止將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相連接。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業務。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同用戶簽定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應當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壓力標準供水,并按規定設立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供水壓力達到規定標準,但因用戶建筑物超高而不能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用戶按規定交納供水增壓設施費。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不間斷供水。因城市建設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停水時,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公告。
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并發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因發生災害和緊急事故造成供水設施損壞,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
搶修供水設施時,搶修人員可以拆除妨礙搶修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并及時通知產權人和使用人。搶修工作結束后,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外,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對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予以修復或補償。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一)開戶用水的;
(二)增加用水量的;
(三)改變用水性質、用水地址的;
(四)停止用水、恢復用水的;
(五)更名過戶的。
第二十四條 禁止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混和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水費按月交納。城市公共供水用戶應當于每月底前到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指定的地點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的,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可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標準加收違約金;供用水合同中對違約金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或者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算。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可對其暫停供水。暫停供水的用戶在補交水費及違約金后,方可向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申請恢復供水。暫停和恢復供水的費用由用戶承擔。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查表收費。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周期對水表進行檢定。居民用戶的水表更換、檢定費用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承擔,其他用戶的水表更換、檢定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以所設的分戶水表計收水費。分戶水表發生故障不能計量時,按該用戶上一收費期用水量計算本期收費。
第二十九條 用戶對分戶水表顯示數字有爭議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委托的計量檢定機構負責校驗處理。
第五章 設施維護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對城市供水專用的水井、水廠、泵站、輸(配)水管網以及閘門、消火栓、空氣閥、分戶水表等供水設施嚴格管理,定期檢修,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供水分戶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設施產權屬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分戶水表以內的供水設施產權屬用戶,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居民用戶的水表井室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非居民用戶的水表井室由其自行維護管理。非居民用戶因水表井室等維護管理不當影響抄表的,暫按照該用戶年內最高月用水量收取當月水費,待能夠正常抄表時多退少補。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三十三條在距離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1米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挖沙、排放腐蝕性物質或有毒物質,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可能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分布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商定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采取保護措施,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應當經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同意,并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新建加壓設備須經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同意,并通過貯水設備供水,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取水。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建設,必須按規定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成片開發和單位投資建設供水管網的,開發和投資單位必須按規定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根據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進行設計定點,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組織安裝。
第三十八條 除公安消防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消火栓取水。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九條 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城市供水經營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
(四)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五)違反本規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交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第四十三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榮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威海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1999年12月28日市政府發布的《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威政發〔1999〕67號)同時廢止。
(根據威政發〔2024〕12號《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執行<威海市地名管理辦法>等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該文件屬于繼續執行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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