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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威海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責任編輯: 文章來源: 發布時間:2026-01-14 13:25:45
威水供排發〔2021〕4號
各區市住建局、水利局、衛生健康局、發展改革局、公安局(公安分局)、財政局,國家級開發區建設局、衛生健康管理辦公室、經濟發展局、公安分局、財政金融局,南海新區住建交通應急管理局、公共服務局、經濟發展局、財政與審計局,市水務集團: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市水務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聯合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威海市水務局
威海市衛生健康委員
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威海市公安局
2021年7月15日
威海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山東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務規范》《山東省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當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或深度處理和消毒等設施經管道進行供水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閥門、水池(水箱、水塔)、壓力水容器、水泵、電氣設備、電控裝置、消毒設備、自動控制與監視系統等相關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改造與移交、運行維護、水質管理、衛生監督監測、價格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四條 市縣兩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兩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市縣兩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價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市縣兩級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嚴格執行治安保衛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落實治安防范主體責任。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停用、改動、拆除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發揮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具備條件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采用地上建設方式。
第七條 城市供水管網建設或改造時,設計供水壓力要滿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減少因管網水壓過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數量。
第八條 建設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進行必要性技術論證,在保障水質達標和供水管網運行安全的前提下,經濟合理選擇二次供水方式。
第九條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地方以及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十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采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性評價標準的要求。鼓勵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采用節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設備。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并符合衛生和安全防范標準要求。泵房內電控系統應與水泵機組、水箱、管道等輸配水設備隔離設置,并應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應設置完善的排水設施,泵房內地面應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設施。應當有防倒流污染措施,不得與消防、非生活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施周圍十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二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工程應當配套建設監控系統及入侵報警系統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置防盜門窗、帶鎖板蓋、防護網等防范惡意破壞的物防設施,推行封閉式管理模式。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組織設計和建設,并負責維護和管理。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新建住宅小區內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歸城市供水企業所有。
新建住宅小區內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資金,對于已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從配套費中列支;對于未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工程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組織竣工驗收,并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新建城市二次供水工程須經驗收合格并備案后,方可向城市居民供水。
第三章 改造與移交
第十五條 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標準規范進行改造。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應當與“一戶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統籌實施,切實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六條 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鼓勵由供水企業依法組織實施,由供水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組織實施的,在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組織竣工驗收,供水企業應參與驗收。驗收合格并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向城市居民供水。
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由供水企業實施專業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單位建設的住宅小區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移交供水企業實施專業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的移交應由產權人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接收管理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接收:
1.應經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同意;
2.應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雙方簽訂二次供水設施的委托維護和管理合同;
3.移交前債權、債務等應已全部結清。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產權的,應由產權人與供水企業履行產權變更手續;移交管理權的,應由產權人與供水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第十九條 委托管理協議應明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費用標準,并將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一并移交。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與最終供水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實現供水企業抄表到戶、計量到戶、服務到戶。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操作運行、維護保養、清洗消毒、水質定期化驗制、檔案管理、巡視檢查制度及安全責任制等各項規章制度。鼓勵利用物聯網技術,建立城市居民二次供水遠程管理控制網絡,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配備安全生產、衛生管理、治安保衛、安全巡防等專(兼)職管理人員,加強專業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員應經衛生知識培訓,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疾病的人員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嚴格落實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時,管理單位應根據預案,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水質異常報告或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質投訴后,應當及時開展處理處置工作,并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水質安全。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的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至少每半年對供水設施進行一次水質檢測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三日前應當在供水區域內發布公告,水質異常時,應隨時清洗消毒并同時發布公告。清洗消毒后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及時公布。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應滿足城市供水調度要求,避開高峰期蓄水。影響城市供水管網正常供水的,應按照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因清洗消毒、設備維修等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48小時告知用戶;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提供臨時供水并通知用戶。停水或降壓范圍較大或時間較長的,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計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在城市供水價格外加收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新建及已移交居民小區二次供水的電費由供水企業單獨計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
第五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水壓以及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檢查。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清洗消毒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定期公示水質情況,建立衛生管理檔案,包括設備基本性能、清洗消毒記錄、供水人員健康合格證明、衛生管理制度、水質檢測報告、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相關職能部門執法文書及整改情況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和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
(三)危害二次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衛生健康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威海市水務局、威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財政局根據自身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2010年4月7日印發的《威海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威建發〔2010〕37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時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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